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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词精选(名家视角丛书)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50627185
  • 作者:吴熊和 [韩] 鄭英彩 
  • 出版社:凤凰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5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45.00
  • 纸张:纯质纸
  • 装帧:精装
  • 开本: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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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5-20 05:37:34

寄语:

吴熊和 肖瑞峰编选 / 名家编选、注释、品评 / 唐宋两代各个发展阶段精选唐宋词人50多家,收入唐宋词名作120余篇 / 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 / 32开精装 简体横排


内容简介:

本书从唐宋两代各个发展阶段精选唐宋词人50多家,收入唐宋词名作120余篇。取其精粹,以既充分反映 词体特性又充分反映作者个性为选录标准。至于品评,重在契合词心,领略词境,体悟唐宋重要词家的流派、题材、语言、风格,为反映唐宋词的总体风貌提供借鉴。


书籍目录:

唐宋词精选  目录

 

李白

菩萨蛮(平林漠漠烟如织)

忆秦娥(箫声咽)

 

张志和

渔歌子(西塞山前白鹭飞)

 

韦应物

调笑令(胡马)

 

白居易

忆江南(江南好)

 

刘禹锡

忆江南(春去也)

 

温庭筠

菩萨蛮(小山重叠金明灭)

菩萨蛮(水精帘里颇黎枕)

更漏子(柳丝长)

梦江南(梳洗罢)

 

皇甫松

梦江南(兰烬落)

 

韦庄

菩萨蛮(红楼别夜堪惆怅)

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

女冠子(四月十七)

 

牛希济

生查子(春山烟欲收)

 

李珣

南乡子(相见处)

 

欧阳炯

南乡子(画舸停桡)

南乡子(路入南中)

 

孙光宪

浣溪沙(蓼岸风多橘柚香)

谒金门(留不得)

 

冯延巳

谒金门(风乍起)

蝶恋花(谁道闲情抛弃久)

蝶恋花(几日行云何处去)

 

李璟

浣溪沙(手卷真珠上玉钩)

 

李煜

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

浪淘沙(帘外雨潺潺)

相见欢(无言独上西楼)

乌夜啼(林花谢了春红)

 

敦煌曲子词

菩萨蛮(枕前发尽千般愿)

鹊踏枝(叵耐灵鹊多谩语)

浪淘沙(五两竿头风欲平)

 

潘阆

酒泉子(长忆观潮)

 

林逋

长相思(吴山青)

 

范仲淹

苏幕遮(碧云天)

渔家傲(塞下秋来风景异)

 

柳永

蝶恋花(伫倚危楼风细细)

雨霖铃(寒蝉凄切)

望海潮(东南形胜)

八声甘州(对潇潇暮雨洒江天)

 

张先

天仙子(水调数声持酒听)

千秋岁(数声)

 

晏殊

浣溪沙(一曲新词酒一杯)

蝶恋花(槛菊愁烟兰泣露)

破阵子(燕子来时新社)

 

宋祁

玉楼春(东城渐觉风光好)

 

欧阳修

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

采桑子(群芳过后西湖好)

生查子(去年元夜时)

 

王安石

桂枝香(登临送目)

 

晏几道

鹧鸪天(彩袖殷勤捧玉钟)

临江仙(梦后楼台高锁)

蝶恋花(醉别西楼醒不记)

 

王观

卜算子(水是眼波横)

 

苏轼

江城子(十年生死两茫茫)

江城子(老夫聊发少年狂)

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

卜算子(缺月挂疏桐)

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

念奴娇(大江东去)

临江仙(夜饮东坡醒复醉)

八声甘州(有情风万里卷潮来)

蝶恋花(花褪残红青杏小)

 

李之仪

卜算子(我住长江头)

 

黄庭坚

水调歌头(瑶草一何碧)

定风波(万里黔中一漏天)

 

秦观

鹊桥仙(纤云弄巧)

满庭芳(山抹微云)

千秋岁(水边沙外)

踏莎行(雾失楼台)

 

贺铸

鹧鸪天(重过阊门万事非)

青玉案(凌波不过横塘路)

六州歌头(少年侠气)

 

晁补之

摸鱼儿(买陂塘)

 

周邦彦

兰陵王(柳阴直)

少年游(并刀如水)

苏幕遮(燎沉香)

满庭芳(风老莺雏)

 

朱敦儒

鹧鸪天(我是清都山水郎)

临江仙(直自凤凰城破后)

 

李清照

如梦令(昨夜雨疏风骤)

醉花阴(薄雾浓云愁永昼)

永遇乐(落日镕金)

武陵春(风住尘香花已尽)

声声慢(寻寻觅觅)

 

吕本中

采桑子(恨君不似江楼月)

 

聂胜琼

鹧鸪天(玉惨花愁出凤城)

 

陈与义

临江仙(忆昔午桥桥上饮)

 

张元幹

石州慢(雨急云飞)

贺新郎(梦绕神州路)

 

岳飞

满江红(怒发冲冠)

 

朱淑真

谒金门(春已半)

 

陆游

卜算子(驿外断桥边)

诉衷情(当年万里觅封侯)

夜游宫(雪晓清笳乱起)

 

范成大

眼儿媚(酣酣日脚紫烟浮)

 

张孝祥

六州歌头(长淮望断)

念奴娇(洞庭青草)

 

辛弃疾

汉宫春(春已归来)

水龙吟(楚天千里清秋)

菩萨蛮(郁孤台下清江水)

摸鱼儿(更能消几番风雨)

丑奴儿(少年不识愁滋味)

青玉案(东风夜放花千树)

西江月(醉里且贪欢笑)

永遇乐(千古江山)

 

陈亮

水调歌头(不见南师久)

念奴娇(危楼还望)

 

刘过

唐多令(芦叶满汀洲)

 

姜夔

扬州慢(淮左名都)

暗香(旧时月色)

疏影(苔枝缀玉)

 

史达祖

绮罗香(做冷欺花)

双双燕(过春社了)

 

刘克庄

满江红(金甲雕戈)

卜算子(片片蝶衣轻)

 

吴文英

八声甘州(渺空烟四远)

浣溪沙(门隔花深梦旧游)

莺啼序(残寒正欺病酒)

 

刘辰翁

柳梢青(铁马蒙毡)

永遇乐(璧月初晴)

 

王沂孙

眉妩(渐新痕悬柳)

 

周密

一萼红(步深幽)

 

文天祥

酹江月(乾坤能大)

 

蒋捷

虞美人(少年听雨歌楼上)

 

张炎

解连环(楚江空晚)


作者介绍:

吴熊和(1934~2012),上海人。1957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学院。长期师从一代词宗夏承焘先生,在唐宋词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所著《唐宋词通论》是一部自成体系的词学专著,在理论、方法和具体考证上都有创新与突破。还出版有《词学全书笺校》、《张先集编年笺注》等著作及各种论文,已汇为《吴熊和词学论集》。致力于整个词史的梳理与研究。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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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编辑推荐

凤凰出版社·名家视角丛书

本书是2016年度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专项资助项目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凤凰出版社组织出版了 “文苑丛书——名家精选古典文学名篇”,于1992年12月正式出版,共十册。编选者或为博古通今的学界泰斗,或为专治一门的大方之家,《丛书》在选篇立目与注释品评上,做到了精品与新见相结合,而在装帧形式上的创新,更是开一时之新风。 2002年9月,《丛书》出版了简体字本,更名为“名家视角”,反响依旧热烈,并于2004年3月重印。现如今,编选者中的许多先生,已经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但我们希望继续传承和发扬他们留下的精神财富,让一代又一代的读者通过名家的引导,能进入人类文学遗产的艺术殿堂,体验或感悟中国古代文学的意味与艺术魅力。于是,2018年,出版社在修订错误的基础上,重新再版这一精品图书。仰仗于诸位名家把关,较之同类出版物,《名家视角丛书》具有选目精当、编排合理、注释明晰、篇幅适中的优点。“选目”是选本的关键。编选者本着弘扬传统文化的宗旨,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精心选材。《丛书》每册附有编选者悉心撰写的《前言》,提纲挈领,评析某一文体在特定时期的发展概况。正文中,每篇作品附有作者小传、注释和品评,以利于增进读者对作品的理解。小开本精装,每册不超过二十万字,便于读者携带和阅读。

这套《丛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普及性。《丛书》是丰厚的中国古代文学遗产的一个缩影,是宏伟冰山的一角,无比丰富的艺术宝藏还有待我们去发掘。这套《丛书》无疑就是开启宝藏的钥匙。藉由它,让读者亲近诗词歌赋,体味古典文学的艺术魅力。许多编选者都带着这样的期许,如钱仲联先生在《明清诗精选》前言中说:“选入的诗虽仅仅是一百篇,却概括了明清诗歌的全貌,一勺水可以尝大海味。”程千帆先生在《宋诗精选》前言中说:“这本书只是想使读者对有异于唐诗的宋诗风味尝鼎一脔而已。”王水照先生在《唐宋散文精选》前言中说:“尝鼎一脔,以蠡测海,愿这一小小的选本能帮助读者去叩启唐宋散文百花园的大门。”

2.思想性。古代文学作品是中国传统观念和思想的载体,蕴含了丰富的哲学、宗教、政治、法律、军事、经济、历史、地理等知识,古代文人素有“诗言志”、“文章合为时而著”、“文以载道”的传统,细心读者在阅读作品时自能领会中华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3.艺术性。开卷有益,*重要的是反复吟诵原作。只要读者潜心品味入选《丛书》的每篇作品,就足以感受古代文学的艺术魅力,领略古典诗文丰富的艺术技巧和完美的声律形式,而我们中华民族的审美趣味、美感经验和艺术情操,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些文学经典陶铸的。

4.学术性。虽属普及性读物,但书中蕴含着编选者的文学批评思想和文学史观,值得揣摩和发掘。通过这套《丛书》,可增进读者对古代文学的了解,引起他们的兴趣,进而为充实壮大未来的学术队伍做好铺垫。

为了纪念这些前辈名家,在封面设计时,决定烫印他们的亲笔签名。在与美编商定硬笔竖写的选择标准后,为求*效果,多方搜求,终得全璧。

 


书摘插图


媒体评论

感悟侠骨柔肠的词心,领略豪放婉约的词境


前言

唐宋词精选

前言

    词兴于唐,盛于宋,衍于元明,复盛于清。这是千余年来词史发展的大致轮廓。宋词且与唐诗并称,独擅一代之胜。

    词本是随同唐代燕乐繁盛而兴起的一种音乐文艺,兼有入乐歌词与新型抒情诗体的两种性质。词与古、近体诗并行发展,互济互补,各擅胜场。唐代燕乐是西域音乐与中原音乐交流融汇而成的一代新乐。崔令钦《教坊记》记载了三百二十多个盛唐乐曲。其中《菩萨蛮》、《浣溪沙》、《浪淘沙》、《虞美人》等近百个乐曲,嗣后成为常用的词调。宋初市井新声竞作,令、近、引、慢众体皆备,曲调多达千数,更为词的创作保证了足供选择的乐曲来源。作词称为“填词”或“传声”,需要按照乐曲的节拍曲度,填入歌词。词的分片、韵位、长短句式与平仄四声,都依傍乐曲的乐段、乐句、乐音而定。温庭筠、李煜、柳永、秦观、周邦彦、姜夔、吴文英等名家,都以谙于音律、知音识曲著称。就连不受曲子束缚的苏轼、辛弃疾词,也大多入乐可歌。因此词中名作,不但文辞精美,而且音调谐婉,声情并茂。通都大邑,西楼南瓦,到处传唱不绝。西至西夏,北至辽、金,东至高丽、日本,都在筝琶箫笛的伴奏下,回荡着宋词的飘渺歌声。《高丽史·乐志》就保存着不少当时东传而在中土却已久佚的北宋词曲。

    词与音乐的关系,既有相生相成的一面,又有相妨相克的一面。在词体定型之后,词就作为独立的、拥有千百个体调的新体诗,逐渐与音乐分袂。唐宋燕乐早已消亡了,但词的艺术魅力始终完好无损,熠熠生辉。这主要是因为词在长期发展中,按照其本身特性,发挥其艺术潜能,创立了自己独特的抒情畛域、表现手段和美学规范。词有着不同于古、近体诗的艺术特质,彼此各有偏胜。唐宋两代自然有些作家兼擅诗词,但是能诗而不能词,或者词胜于诗的,更居多数。苏轼是个兼擅诗词的大家。他一面以诗入词,扩大了词的题材与境界;一面又以词还词,维护了词的特性与传统。苏词与苏诗呈现了不同的风貌,两者既不相掩,又不相让。陈廷焯《白雨斋词话》甚至认为“东坡之词尤出诗文之右”,为“此老平生绝诣”。

    唐宋词大体上可以分为唐五代、北宋与南宋三个发展阶段。唐五代是词的孕育、成熟期,词以小令为主。西蜀与南唐为五代词的两个中心。西蜀编定的《花间集》,向来被视为词的鼻祖。南唐的冯延巳与李煜,则下开北宋一代风气。北宋与南宋同是词的鼎盛期。词至北宋,始极其工。至南宋,始极其变。北宋柳永首创慢词兴盛的局面。但是鄙薄词为“艳科”、“末技”的观念,要到苏轼才有根本转变。苏轼及苏门诸学士提高词品,推重词体,词与诗并立而共尊的地位才逐渐为士大夫们所普遍接受。北宋后期的周邦彦曾被推为“词中老杜”,洵为过誉。他的词富艳精工,南宋词家多所取法。南宋爱国词自以大声鞺鞳的辛弃疾为旗帜。辛派词人直到宋末犹光焰不灭。姜夔的清空骚雅,吴文英的沉博绝丽,则又别立一宗,在后世同样有很多追随者。

    明代张《诗馀图谱》认为“词体大略有二:一体婉约,一体豪放”。清初王士祯《花草蒙拾》据此提出词分婉约、豪放二派。此后把唐宋词人一一强分甲乙纳入这种说法的愈益变本加厉,至今不废。其实词品之多,犹如诗品。从《花间》、南唐专作小令,到柳永大量创制长调慢曲;从原先以清切婉丽为宗,到苏轼、辛弃疾横放杰出,自张一军;从周邦彦代表宣、政风流的汴京新声,到姜夔、吴文英骚雅谐婉的笙箫细响,词的形式体制迭经翻新,词的题材、语言、风格也时有因革嬗变,处于不断的开拓与创新之中,决不是单线延续,一成不变的。温庭筠与韦庄,秦观与周邦彦,晏几道与贺铸,历来并称。但温密韦疏,秦主情致而周重典雅,小晏追逼《花间》,方回规摹晚唐,宗尚各异,从不趋同。苏轼与辛弃疾固然前呼后应,然正如王国维《人间词话》所说:“东坡之词旷,稼轩之词豪。”两家相异之点,实不下于相同之点。而且不少唐宋名家,除了各有家风之外,还能刚能柔,兼长众体。侠骨偏多柔肠,刚健独饶婀娜,那种一刀切的办法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论诗历来尊重各家各派在艺术上的独特创造,不但承认风格流派的多样性,而且承认风格流派的无限性。论词也不应该取径过狭,自我束缚。清郭麐、杨夔生仿照司空图《诗品》作《词品》与《续词品》,各列词品十二,凡二十四品。所列虽多可议,但至少避免了仅分词为婉约、豪放两派的简单做法,为反映唐宋词的总体风貌提供借鉴。

    有关唐宋词的历代选本不下百余种。选家宗旨,或尊五代北宋,或尊南宋;或主重、拙、大,或主小、轻、巧;或专重比兴,或仅取数家。本书从唐宋两代各个发展阶段的名家词中,取其精粹,以既充分反映词体特性又充分反映作者个性为选录标准。至于品评,重在契合词心,领略词境。佛家所谓“嚼饭与人,非徒失味,乃令呕秽”者,则引为至忌。



精彩短评:

  • 作者: Spitama 发布时间:2013-09-10 22:46:15

    悲剧的不仅是知识分子,还有一种社会实践的彻底失败

  • 作者: 书生乾隆 发布时间:2021-06-07 20:59:00

    去年买的书,闲置了几个月才看,发现书里的讲的方法,很多视频博主都有讲到,很多内容也更新迭代,而且营销内容比较浅层面。

    现在科技日新月异,买此类依附于平台的书籍,要么刚火的时候就去看,要么干脆等牛人整理出免费内容再看。

  • 作者: fir 发布时间:2016-01-15 21:00:29

    @2016-01-15 21:00:29

  • 作者: 潇湘芙儿 发布时间:2022-02-20 23:53:17

    粗翻全书,细看部分,唐代地理志。好多地名沿用至今,收获满满。

  • 作者: 文兴 发布时间:2022-07-28 07:57:02

    积沙成塔,一点点、持续性改进的过程,可以帮你达到你期待的结果。

  • 作者: 南鑫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4:04

    有前沿,有诉求,有介入,有理论,有细读,有文学史的曲径通幽,有作品中的孜孜以求……但是,我还是觉得“还行”,因为没有拍案叫绝的惊喜,没有醍醐灌顶的透彻,没有源于文学本身的精彩,想来想去,就是没有那种“点亮”的功夫,这也不是功夫,学不来~


深度书评:

  • 洁白的丰碑 大写的人格

    作者:helen 发布时间:2012-10-28 15:44:45

    洁白的丰碑, 傅雷诞辰百年纪念。

    傅雷三个特点特别动人: 一, 对祖国的热爱与忠诚。二,对事业的认真与执著。三,做人的真诚与坦荡。

    教育傅聪要把学问、艺术、真理看得一样重要, 都要放在人生的第一位。

    告诫傅聪:第一做人, 第二做艺术家,第三做音乐家;第四才做钢琴家。

    真或善,不一定兼有美,而美,一定又真又善。

    傅雷说:人类有史以来,理想主义者永远属于少数,也永远不会真正快乐。艺术家固然可怜,但是没有他们的努力与痛苦,人类也许会变得更渺小更可悲。

    傅雷说: 赤子之心这句话,我也一直会记住的。 赤子便是不知道孤独的。赤子孤独了,会创造一个世界, 创造许多心灵的朋友。

    傅雷说:只有真正纯洁的心灵才能保证艺术的纯洁。

    每次看傅雷遗书,都使自己灵魂震撼颤栗:在那样残暴恐怖的情况下, 还能那么冷静做到把后事一一交代,不欠这个世界一分。江苏路284弄5号。

  • “法官知法”的理解(第四章书评)

    作者:饿师兄 发布时间:2018-01-08 20:12:35

    我们常常以为,所谓的法律适用针对的是:对于特定案件事实,某个特定的法规范得否适用。例如几个未成年人外出共同游泳,其中一个人不幸身亡的案件事实,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但是,这只是法律适用的最后一个步骤,法律解释其实早就开始了:案件事实是如何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如何找到的?至少在这两个问题中,就已经涉及到法律解释了。

    拉伦茨教授的观点,可以用“当事人知事实、法官知法”来概述,具体而言:

    “就事实问题,法官系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关于法律问题,法官则应依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法院能认识法的内容)。只有事实(实际情况及实际发生的事件)才适宜并且必须证明。对事实的法律判断并非——应由当事人提出之——证明的客体,毋宁是法官考量及决定的标的。”(186)

    事实问题是如何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中得以确定的,以及事实问题如何与法律问题进行诠释学上的循环,这些问题留待下文讨论。在此,先着重讨论法官如何找法和解释法律。

    从拉伦茨教授的前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大致的印象:如何为纠纷事实寻找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任务。在以下表述中,也能看到类似的观点,例如“由此可知,为解决一‘法律事件’,必须彻底审查所有可能适用于该事件之规范的构成要件”。(151)当然,法官的任务也不只是找法,还包括对法规范的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包括:第一,使有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第二,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194)

    这种“法官知法”的观念,也可以从拉伦茨教授所主张的“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中找到验证:“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既可以根据合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危险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话,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债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时,应该不说是多种请求权,从而不说是请求权竞合,而说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

    [1]

    在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之下,当事人只要提出其就生活事实层面的诉讼请求(诉之声明),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得否成立,法官必须分别审酌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否得到满足,最终得出结论。

    [2]

    此外,“法官知法”的观念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根据20世纪30年代罗森贝克教授(Rosenberg)等人提出的以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作为根据的诉讼标的理论,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诉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只有一个,则不管在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其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3]

    按照前述观念,法官在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时,不仅要审酌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法律依据,还需要考虑原告所没有提及的法律依据,以便终局性地判断原告的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

    例如在客运合同中乘客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尽管原告在起诉状中可能仅仅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但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却不能仅考虑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法官还有必要考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简称“电车案”)

    不过,在考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与否时,其中诸如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评价所依赖的具体案件事实,却非法官所应承担的责任,毋宁是当事人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负担的。更进一步,就算原告在起诉时没有主张依何种法律关系要求承运人赔偿,只是提出要求承运人赔偿其因事故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时,法官也不能以原告没有提出法律依据为由而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审酌现行法律体系,判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如果前述推论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观察到:所谓的“请求权”依据其规范依据的具体化程度之差异而存在不同的含义。最为抽象的“请求权”是《德国民法典》第191条所规定的“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这种定义下,请求权的内容及其依据均是不清楚的,因此属于抽象概念;如果进一步寻找法律依据,那么我们可能可以得到“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诸如此类的概念,这里的“请求权”在其规范依据上已经有所具体化;更进一步,在债权请求权中还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在规范依据上达到了更高的具体化程度;最后,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可能还可以区分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第7条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以及“法官知法”的观念,原告在主张请求权时,没有必要具体地说明自己的请求权是依据何种规范依据。相反,只要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足够明确,该项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为何属于法官应当寻找的任务。也正因如此,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才具有生命力,即原告的请求权究竟是基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并不重要,它们并不影响请求权的数量,充其量只影响请求权规范的数量。

    与此相反,旧诉讼标的理论则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实体)请求权,而有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例如在前述客运合同的案件中,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在这里,请求权的概念自始至终都是与其规范依据紧密结合的。

    不过,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是否还可以分为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8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请求权,还存在疑虑

    。不过,就诉讼标的的识别而言,倘若还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细分为依据不同法条所提出的请求权为不同的诉讼标的,将会导致原告可以先依据第6条进行起诉,随后又依据第48条再次起诉的结论,这很难令人接受。因此,妥当的观点还是应当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不同的请求权和诉讼标的,至于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之下的基于不同法律依据的具体的请求权,并不是单独的诉讼标的。

    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发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原告所提出的请求权仅仅围绕着该项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而展开。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审理原告的请求权成立与否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的限制。至少,当原告在客运合同案件中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起诉时,法官不能考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因为他们在根本上属于两个诉讼标的。

    但是,

    如果严格地认为法官仅仅需要考虑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及其法律依据是否成立,那么结论可能也是不正当的。

    从事实层面来讲,原告可能并未聘请律师,其以日常语言的方式提起诉讼,也未必能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倘若仅以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依据的支持,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似乎未尽合理

    。故此,《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限制,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

    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这里规定的“应当告知”就蕴含着法官并不受到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的严格限制,相反,法官还是应当主动“找法”。

    不过,如果在法院行使释明权之后,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那么法官就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在电车案中,如果原告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但其实根据案件事实原告根本就没有刷卡,也没有和承运人达成协议的,则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就算法官知道承运人的驾驶行为有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时,也不能判决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点上,

    法官虽然“知法”,但却不能适用其所知道的法规范

    在不逾越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的限度内,法官不仅应当“知法”,而且还应当“适用法”。可以想象到的简单例子,如在电车案中,如果原告仅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对承运人(司机所在的公司)提起诉讼的,但其实这里涉及更多的补充性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雇主责任等,尽管原告在诉状中没有提及,法官却不能忽视第34条的规定。如果这个结论正确的话,那么就可以为请求权相互影响竞合的理论在诉讼程序的实现提供正当化基础了。比如赠与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不具有故意的,受害人虽然是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的,但是法官却可以审酌《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因为赠与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总而言之,在新诉讼标的理论之下,“当事人知事实,法官知法”的观念具有正当性,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只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法官就应当考虑所有的法律规范,决定其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找法和解释法是法官的任务。但是在旧诉讼标的理论下,法官首先是围绕着原告所提出的请求权及其请求权基础进行审查,但是法官也有义务考虑其他法律依据,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相符时进行释明,而且在必要时还要适当地调整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就此而言,请求权相互影响竞合理论中的“相互影响”其实是在找法和解释时发挥作用的。

    [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5页。

    [2]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秉持这一立场:纵观上诉人李萍、龚念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月花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酌情处理。参见“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总第76期)。

    [3]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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